9月6日,對我國眾多光伏企業來說,是灰暗的一天,擔心許久的夢魘最終還是來了——歐盟宣布正式對中國光伏電池發起反傾銷調查,這是迄今對我國最大規模的貿易訴訟,涉案金額超過200億美元
如今,我國光伏企業需要面對的,很可能已不只是虧損現實,而是更為嚴峻的破產威脅。那么,面對此局,中國光伏企業是否已經回天乏術?倒也未必。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冷靜面對,利用規則據理力爭。
歐盟緣何發起反傾銷調查
由于中國光伏企業產品大多集中在下游技術,結合中國特殊的財務市場狀況和勞動資本,至2011年,中國銷往歐洲的光伏電池組件及零部件總額高達210億歐元,約占中國光伏產品出口額的60%。本年度中國出口光伏產品與歐洲市場價格相比如下:中國在歐供貨的光伏組件價在0.48歐元/瓦至0.5歐元/瓦,同類歐洲產品的行業均價為0.6歐元/瓦;2011年,歐洲市場太陽能組件均價為1.07歐元/瓦,中國產品為0.8到0.85歐元/瓦。
針對這一局面,依據《歐盟反傾銷條例》,由代表歐盟25%的晶硅光伏組件及關鍵零部件廠商提起反傾銷訴訟,通過民間組織EU ProSun提交。因此暫且可以得出如下幾個判斷:首先,歐盟本次反傾銷是相關行業組織依據歐盟法律程序,由企業提出要求且提出要求的企業產量達到行業總產量特定權重,歐盟必須啟動相應程序,且該調查不受任何成員國影響;其次,一旦調查啟動,歐盟反傾銷主管機構將會依據相關法規執行,依據《歐盟反傾銷條例》,對于涉案企業將保留調查期和初裁審理期,企業允許依據程序作出應對。例如本次立案歐盟將依規向被訴企業發放調查問卷,給予甚至延長相應答卷期限。之后將有60天到9個月初裁審定期限;第三,調查的核心將依據反傾銷條例聚焦于涉案企業產品的價格,那么,企業也就將會被允許利用評審機制作出應對。
事實上,這一調查的背景淵源與美國關系極大。2011年10月,德國企業SolarWorld在美分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務部提出申訴,要求對中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板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并取得成功。最終導致美國裁定對產自中國的部分光伏產品征收反補貼稅與反傾銷稅。由此刺激了歐洲市場,2012年7月25日,德國企業Solarworld又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申訴,要求對中國光伏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正是在此背景下,歐盟才于9月6日宣布正式對中國光伏企業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
靠行業組織請求政府支持
如今世界正面臨經濟回暖,西方市場不但不會放松對中國的反傾銷措施,相反,出于危機意識和占領復興市場的需要,反而會進一步加強這一舉措。縱觀今年西方對華反傾銷案例,結合本次針對廣泛產品的調查舉措,我們不難看出以下特點,而我國涉案企業則當相應采取國家層面、產業層面、訴訟及技術層面的綜合應對。
首先,本次調查在貿易保護主義背景下,有著明顯的連鎖示范效應和轉移危機色彩,因此,我國的光伏企業應該抱團自衛,以行業組織為平臺,請求政府層面應對。由于遭受金融危機重創的歐美市場經濟剛剛處于回暖期,中國光伏產品作為歐盟市場的最大進口方,必然成為其轉嫁危機的青睞對象。由于歐盟對我國市場地位的認知缺陷,對我國產品帶有一定主觀色彩的歧視,當美國針對中國同類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獲得成功后,對歐盟市場產生了強烈的暗示作用,會導致同類市場效仿。
因此,我國光伏生產企業應當抱團以行業組織為平臺,尋求政府層面的支持,理直氣壯地向歐盟反傾銷管理機構提出我國光伏企業的民企性質,說明我國光伏企業格局經過十幾年發展已經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的資源、價格配置體系,從而獲得涉案企業理應享有的市場經濟待遇,以便在成本和價格采信方面占據優勢。光伏企業當在國家層面上據理力爭,與政府溝通、公務采購、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政策配套協調,加大國家協調力度。
合理應對“替代國價格”規則
本次調查的另一特點是,其顯然是歐盟市場針對中國大宗優勢進口商品反傾銷的一次有力延伸,其相應程序措施將相對嚴謹。我國涉案企業可以從產業層面出發,合理依據歐盟相應法規,規避或減少風險。歐盟市場由于特定產業技術分布與我國有明顯不同,因此就會造成,一旦我國下游企業產品成為優勢商品進入其市場,都有可能成為其反傾銷對象。但如此大宗的反傾銷金額,歐盟成員國和其反傾銷機構都表現謹慎。顯然,其管理機構會聚焦價格,以此作為調查核心。因此,我國相應產業應分流其重復建設的生產線,對歐盟企業經驗性緊盯的惡性壓價爭奪市場的低附加值產品分流轉移,并在此基礎上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完善企業內部財會制度,以確保向調查方提供準確詳實的財務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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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http:www.mangadaku.com/news/3155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