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馬某、戴某均是在惠務工青年。2006年年底至2007年3月下旬,3人多次盜竊中國聯通惠州分公司設在博羅縣境內的基站蓄電池。日前,博羅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馬某、戴某有期徒刑5至7年不等;廢品店老板,博羅籍男子黃某則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06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陳某、馬某、戴某伙同另一男子攜帶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先后3次竄至聯通公司博羅藍田基站,竊取基站內鋁酸蓄電池24個(價值人民幣1.84萬元)。作案后,陳某、馬某將其中的15個電池銷贓給博羅縣楊村某廢品店,廢品店老板黃某以人民幣1700元購得贓物蓄電池15個。 2007年1月下旬和同年3月13日、3月30日,陳某、馬某、戴某等人分別到聯通公司在博羅境內的另外3座基站,竊取基站內鋁酸蓄電池數十個及電池線一批。經統計,馬某等人盜竊價值數額達7.41萬元。
日前,博羅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被告人陳某、馬某、戴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秘密方法竊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判決陳某、馬某、戴均犯盜竊罪、均處罰金3000元,分別有期徒刑5年、6年、7年;判決廢品店老板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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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ron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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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盜竊通信電源/惠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