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13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460號),為保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現就加強示范工程項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ㄒ唬┙M織實施示范將有效帶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推廣應用。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促進建筑節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將有助于帶動市場需求;促進完善集成技術體系和技術標準,從而有效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用。
。ǘ┵Y金及項目管理工作,是關系示范成效的關鍵。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集成技術仍較為落后,加強示范項目的后續管理,做好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有助于保證太陽能、淺層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確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過工程示范,總結經驗,建立當地的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加強對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是保證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與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直接關系著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強對示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地方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應確定專人,對當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要組織做好對當地示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及推廣一定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當地的地質條件,穩步推進,切實防止污染地下水等問題發生。
二、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顚S,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監督管理
。ㄒ唬┑胤浇ㄔO部門做好施工圖專項審查!犊稍偕茉唇ㄖ檬痉俄椖繉嵤┓桨笀蟾妗罚ㄒ韵潞喎Q《實施方案報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已經專家評審并通過,要保證設計環節按《實施方案報告》與《申請報告》執行。設計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進行設計并與檢測機構進行溝通,做好檢測點的預留工作。檢測機構認定辦法另行通知。審圖機構應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實施方案報告》及《申請報告》等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專項審查,并提交專項審查報告。地方建設部門根據專項審查報告,并組織專家對技術路線和方案等進行核查后,對達到《實施方案報告》要求的,出具審核同意意見;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示范項目承擔單位重新修改施工圖設計,另行組織審查。對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實施方案報告》內容的,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建設部。
。ǘ┑胤截斦块T組織復核,并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對示范項目是否具備撥款條件,財政部門予以復核,復核內容包括:項目是否具備地方建設部門出具的對審核同意意見;示范項目實際采用的技術支持單位、設備服務商是否與《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相一致;建筑設計是否達到節能標準,相關設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能效標準等。對通過復核的示范項目,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補助資金要專項用于購買、安裝相關設備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面的必需支出。地方財政部門要將補助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三)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后;必須專賬核算,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按財政撥款有關規定執行,對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ㄋ模┴斦狂v各地財政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屬地原則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1.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是否專賬核算;
2.補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3.地方財政部門是否滯留補助資金;
4.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除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外,核查結果還作為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的依據。
三、加強過程控制與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ㄒ唬╉椖砍袚鷨挝粦M織做好工程施工及監理。項目承擔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和監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應按照設計要求預留檢測點,為后期檢測評估工作做好準備。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材料、設備等進行查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設計要求。
。ǘ┑胤浇ㄔO、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應在施工過程中,組織好對節能材料質量、設備產品性能、檢測點預留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要聯合當地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根據示范工程的進展情況和特殊需要,對示范工程現場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要注意總結經驗,為制定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奠定基礎。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應于每年5月15日、11 月15日分兩次向財政部、建設部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ㄈ└鶕痉豆こ踢M度,財政部、建設部對示范項目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還將委托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優化解決方案,幫助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問題。
四、嚴格檢測,根據評估和核查結果,實施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
。ㄒ唬┑胤浇ㄔO、財政部門組織做好項目檢測及評估。示范工程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對項目進行預驗收,在經地方程序審查后,建設部、財政部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示范工程進行現場檢測,檢測機構負責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進行能效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檢測報告,并結合技術先進、適用可行、經濟合理和示范推廣等方面組織驗收評估,并將驗收評估報告報建設部、財政部,同時抄送專員辦。
。ǘ┮詸z測評估和專員辦對補助資金的核查結果為依據,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建設部、財政部將制定示范工程驗收標準。財政部、建設部組織專家組對示范工程評估驗收情況進行復核。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日內報告專員辦,專員辦應在收到報告后20日內,將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核查結果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將根據檢測評估復核結果與資金核查結果,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對達到有關標準要求和專員辦核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財政部將全額撥付剩余50%資金;對未達到標準或專員辦核查發現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問題的示范項目,將核減補助額度或不予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
。ㄈ┑胤浇ㄔO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范工程運行能耗的監督、管理。驗收評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擔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逐級上報建筑能耗統計報告。
五、積極做好示范工程的經驗總結及推廣
。ㄒ唬┳⒁饪偨Y當地經驗,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服務體系。地方建設、財政部門要根據示范工程情況,注意研究太陽能、淺層地能的地區適用性,為推廣使用地下水源熱泵技術等提供依據;研究形成熱泵等設備的可持續維護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體的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
(二)積極探索,為在建筑領域推廣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地方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工程示范對管理機制、國家激勵政策等提出建議,及時報建設部和財政部,為更大范圍地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建科[2006]213號)和《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460號),為保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專項資金,現就加強示范工程項目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ㄒ唬┙M織實施示范將有效帶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推廣應用。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促進建筑節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現實要求。組織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將有助于帶動市場需求;促進完善集成技術體系和技術標準,從而有效地推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用。
。ǘ┵Y金及項目管理工作,是關系示范成效的關鍵。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系統集成技術仍較為落后,加強示范項目的后續管理,做好技術指導與監督管理,有助于保證太陽能、淺層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確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過工程示范,總結經驗,建立當地的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加強對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是保證補助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與有效的基本要求。因此,資金及項目管理工作,直接關系著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強對示范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地方建設和財政主管部門應確定專人,對當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要組織做好對當地示范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的工作。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及推廣一定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當地的地質條件,穩步推進,切實防止污染地下水等問題發生。
二、及時撥付資金,確保?顚S,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監督管理
。ㄒ唬┑胤浇ㄔO部門做好施工圖專項審查!犊稍偕茉唇ㄖ檬痉俄椖繉嵤┓桨笀蟾妗罚ㄒ韵潞喎Q《實施方案報告》)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已經專家評審并通過,要保證設計環節按《實施方案報告》與《申請報告》執行。設計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進行設計并與檢測機構進行溝通,做好檢測點的預留工作。檢測機構認定辦法另行通知。審圖機構應依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設計文件、《實施方案報告》及《申請報告》等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專項審查,并提交專項審查報告。地方建設部門根據專項審查報告,并組織專家對技術路線和方案等進行核查后,對達到《實施方案報告》要求的,出具審核同意意見;達不到要求的,責令示范項目承擔單位重新修改施工圖設計,另行組織審查。對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實施方案報告》內容的,須及時報告財政部、建設部。
。ǘ┑胤截斦块T組織復核,并及時撥付補助資金。對示范項目是否具備撥款條件,財政部門予以復核,復核內容包括:項目是否具備地方建設部門出具的對審核同意意見;示范項目實際采用的技術支持單位、設備服務商是否與《實施方案報告》、《申請報告》相一致;建筑設計是否達到節能標準,相關設備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能效標準等。對通過復核的示范項目,要及時撥付補助資金;補助資金要專項用于購買、安裝相關設備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面的必需支出。地方財政部門要將補助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三)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后;必須專賬核算,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按財政撥款有關規定執行,對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ㄋ模┴斦狂v各地財政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屬地原則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1.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是否專賬核算;
2.補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3.地方財政部門是否滯留補助資金;
4.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除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外,核查結果還作為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的依據。
三、加強過程控制與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ㄒ唬╉椖砍袚鷨挝粦M織做好工程施工及監理。項目承擔單位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和監理。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應按照設計要求預留檢測點,為后期檢測評估工作做好準備。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實施監理,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材料、設備等進行查驗,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性能指標符合設計要求。
。ǘ┑胤浇ㄔO、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應在施工過程中,組織好對節能材料質量、設備產品性能、檢測點預留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要聯合當地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根據示范工程的進展情況和特殊需要,對示范工程現場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要注意總結經驗,為制定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奠定基礎。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應于每年5月15日、11 月15日分兩次向財政部、建設部報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ㄈ└鶕痉豆こ踢M度,財政部、建設部對示范項目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還將委托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優化解決方案,幫助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問題。
四、嚴格檢測,根據評估和核查結果,實施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機制
。ㄒ唬┑胤浇ㄔO、財政部門組織做好項目檢測及評估。示范工程竣工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先對項目進行預驗收,在經地方程序審查后,建設部、財政部委托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示范工程進行現場檢測,檢測機構負責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進行能效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地方建設、財政部門根據檢測報告,并結合技術先進、適用可行、經濟合理和示范推廣等方面組織驗收評估,并將驗收評估報告報建設部、財政部,同時抄送專員辦。
。ǘ┮詸z測評估和專員辦對補助資金的核查結果為依據,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建設部、財政部將制定示范工程驗收標準。財政部、建設部組織專家組對示范工程評估驗收情況進行復核。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3日內報告專員辦,專員辦應在收到報告后20日內,將對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核查結果上報財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將根據檢測評估復核結果與資金核查結果,確定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對達到有關標準要求和專員辦核查沒有發現問題的,財政部將全額撥付剩余50%資金;對未達到標準或專員辦核查發現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問題的示范項目,將核減補助額度或不予撥付剩余50%補助資金。
。ㄈ┑胤浇ㄔO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示范工程運行能耗的監督、管理。驗收評估完以后,示范工程的承擔單位或其委托的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物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逐級上報建筑能耗統計報告。
五、積極做好示范工程的經驗總結及推廣
。ㄒ唬┳⒁饪偨Y當地經驗,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公共服務體系。地方建設、財政部門要根據示范工程情況,注意研究太陽能、淺層地能的地區適用性,為推廣使用地下水源熱泵技術等提供依據;研究形成熱泵等設備的可持續維護管理模式;研究建立起具體的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
(二)積極探索,為在建筑領域推廣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地方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應結合工程示范對管理機制、國家激勵政策等提出建議,及時報建設部和財政部,為更大范圍地在建筑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打好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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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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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7-3/200731102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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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