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究竟該采用什么樣的評分標準?是最低報價?平均報價?最高報價?還是以幾種價格復合為標準?一直以來,價格的評價方法五花八門,雖然大家的操作都沒有逾越法的界限,但是采購結果往往不乏高價高分、均價高分,低價者卻被排擠出局。個別地方操作時甚至縮小分數的差距,以期在其他方面“靈活掌握”。這些做法明顯違背了法律的精神和政府采購的宗旨,扭曲了政府采購的價值取向,“高價中標”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為政府部門所關注。
新年伊始,財政部出臺了[URL=http://www.mangadaku.com/news/9717.htm]《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URL](財庫[2007]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這個《通知》不僅及時全面,而且為以后的操作指明了方向,業界人士均表示,期待《通知》能就此消滅此起彼伏的高價中標苗頭!
“現在各界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之一就是政府采購的高價中標,財政部出臺關于價格評審的通知無疑是治理高價中標的一記重拳!眹耪袠擞邢挢熑喂究偣こ處熐G貴鎖說,《通知》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對一直以來比較模糊的、大家認識不一樣的、執行起來五花八門的問題給出了一個統一的答案!薄
[B]避免采購人無理需求 [/B]
由于財政對每一項撥款的使用規定都很嚴格,采購項目一旦有節余,財政可能收回,也可能劃撥到其他項目上,所以個別采購人總想審批下多少就花多少,仿佛這樣才不“虧本”,而且總以“價格高的質量才有保障”為借口購買高價產品。為了遷就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不違反法定權重的前提下往往通過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來“幫忙”!
而且,由于投標報價的剛性及其得分的不可預見性(除串通行為外),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得分難以人為操作,因此,如何縮小報價得分差距成為一些采購人費心破解的 “技術難題”。加大“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因素的自由裁量權,縮小價格評價差距的做法現已成為質疑、投訴的一個重點,也容易成為腐敗的根源!
如何改變這種看似合法實則違反常理的局面?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和操作機構一直為此困惑和苦惱。
《通知》第二條“統一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評審方法”的內容,無疑令雙方感受到了“柳暗花明”的意境。一方面,該條不僅再次強調了使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分的權重范圍,而且規定“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并推出惟一的價格計算公式,從細節方面堵住了高價中標的可能。另一方面,“對同類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的規定,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改變同類項目的評審細則,從宏觀上保證了同類項目定標原則的統一。
[B]指導代理機構規范運作[/B]
無論是集中采購機構還是中介機構,接受采訪時都說,在一定權重的基礎上,把價格分的計算公式固定化,“我們的工作好做多了。到時候采購人提出額外要求時,這個《通知》就是拒絕的充分理由!薄
“過去面對采購人的堅決態度,有時真的無所適從,想拒絕他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彼拇ㄊ≌少徶行母敝魅蚊凡恼劻俗约旱捏w會:誰都清楚,方正、聯想、同方和其他所謂的國際品牌作為一般的辦公設備,功能基本是相同的,但有的采購人就是認為國際品牌質量更可靠,常常要求采用“加權平均法”來保證其目的實現。雖然明知可能導致高價中標,但采購人的合法需求也要滿足,于是采購代理機構只能被動接受!
荊貴鎖認為,“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也是《通知》的一個亮點!锻ㄖ返谒臈l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以及“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這些都是對原有法律法規的細化,更加具有實踐意義和指導意義!
一些代理機構負責人表示,以前采購人提出打法律“擦邊球”的要求,他們也感到模棱兩可,有時甚至不知所措,現在好了,《通知》把一些模糊的問題明朗化了,以后就可以調整心態、輕松上陣,只要按規定規范運作就行了。
[B]強化監管部門監督職責[/B]
《通知》不僅將一些敏感問題具體化、明晰化,而且規定了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置的辦法,強化了監管部門事前監督的職責以及招標采購單位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采購文件,并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
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認為,此規定表明,雖然實行采購文件報備制,但監管部門也不應接過文件就束之高閣,而是應該事先進行合法和合規性審查,有了問題及時采取解決措施;不能一概依賴事后監督。
“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視情況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相關評審人員資格并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薄
荊貴鎖說,對于評標細則究竟是否公開,大家一直困惑;原來法律只規定評審委員會不得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但并未禁止進行細化,所以在實踐中就不好把握。上述規定不僅為大家釋了疑,而且告訴大家,違規操作必然逃不過監管部門的“眼睛”。
新年伊始,財政部出臺了[URL=http://www.mangadaku.com/news/9717.htm]《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URL](財庫[2007]2號文)(以下簡稱《通知》)。這個《通知》不僅及時全面,而且為以后的操作指明了方向,業界人士均表示,期待《通知》能就此消滅此起彼伏的高價中標苗頭!
“現在各界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之一就是政府采購的高價中標,財政部出臺關于價格評審的通知無疑是治理高價中標的一記重拳!眹耪袠擞邢挢熑喂究偣こ處熐G貴鎖說,《通知》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對一直以來比較模糊的、大家認識不一樣的、執行起來五花八門的問題給出了一個統一的答案!薄
[B]避免采購人無理需求 [/B]
由于財政對每一項撥款的使用規定都很嚴格,采購項目一旦有節余,財政可能收回,也可能劃撥到其他項目上,所以個別采購人總想審批下多少就花多少,仿佛這樣才不“虧本”,而且總以“價格高的質量才有保障”為借口購買高價產品。為了遷就采購人,代理機構在不違反法定權重的前提下往往通過價格分的計算方法來“幫忙”!
而且,由于投標報價的剛性及其得分的不可預見性(除串通行為外),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得分難以人為操作,因此,如何縮小報價得分差距成為一些采購人費心破解的 “技術難題”。加大“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等因素的自由裁量權,縮小價格評價差距的做法現已成為質疑、投訴的一個重點,也容易成為腐敗的根源!
如何改變這種看似合法實則違反常理的局面?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和操作機構一直為此困惑和苦惱。
《通知》第二條“統一綜合評分法價格分評審方法”的內容,無疑令雙方感受到了“柳暗花明”的意境。一方面,該條不僅再次強調了使用綜合評分法時價格分的權重范圍,而且規定“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并推出惟一的價格計算公式,從細節方面堵住了高價中標的可能。另一方面,“對同類采購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原則上不得改變評審因素和評分標準”的規定,要求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改變同類項目的評審細則,從宏觀上保證了同類項目定標原則的統一。
[B]指導代理機構規范運作[/B]
無論是集中采購機構還是中介機構,接受采訪時都說,在一定權重的基礎上,把價格分的計算公式固定化,“我們的工作好做多了。到時候采購人提出額外要求時,這個《通知》就是拒絕的充分理由!薄
“過去面對采購人的堅決態度,有時真的無所適從,想拒絕他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彼拇ㄊ≌少徶行母敝魅蚊凡恼劻俗约旱捏w會:誰都清楚,方正、聯想、同方和其他所謂的國際品牌作為一般的辦公設備,功能基本是相同的,但有的采購人就是認為國際品牌質量更可靠,常常要求采用“加權平均法”來保證其目的實現。雖然明知可能導致高價中標,但采購人的合法需求也要滿足,于是采購代理機構只能被動接受!
荊貴鎖認為,“公開評審方法和評審因素”也是《通知》的一個亮點!锻ㄖ返谒臈l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合理設置各項評審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確具體評分標準……加分或減分因素及評審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以及“在談判文件或詢價文件中載明‘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評審方法、最后報價時間等相關評審事項”,這些都是對原有法律法規的細化,更加具有實踐意義和指導意義!
一些代理機構負責人表示,以前采購人提出打法律“擦邊球”的要求,他們也感到模棱兩可,有時甚至不知所措,現在好了,《通知》把一些模糊的問題明朗化了,以后就可以調整心態、輕松上陣,只要按規定規范運作就行了。
[B]強化監管部門監督職責[/B]
《通知》不僅將一些敏感問題具體化、明晰化,而且規定了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置的辦法,強化了監管部門事前監督的職責以及招標采購單位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或未清晰載明評審方法及相關事項的,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改正,限期修改采購文件,并延長投標截止期或談判、詢價日期!
河北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王孟瑜認為,此規定表明,雖然實行采購文件報備制,但監管部門也不應接過文件就束之高閣,而是應該事先進行合法和合規性審查,有了問題及時采取解決措施;不能一概依賴事后監督。
“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視情況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相關評審人員資格并在財政部指定媒體上公告!薄
荊貴鎖說,對于評標細則究竟是否公開,大家一直困惑;原來法律只規定評審委員會不得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但并未禁止進行細化,所以在實踐中就不好把握。上述規定不僅為大家釋了疑,而且告訴大家,違規操作必然逃不過監管部門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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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news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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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7-2/20072131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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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政府采購/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