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標準委員會日前制定了“通信用鋰離子電池的回收處理要求”標準,規范廢棄鋰離子電池的回收過程,既可以減少廢棄鋰離子電池帶來的環境危害,又可以促進可再生資源的回收,促進了當前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該標準適用于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通信用鋰離子電池。在該標準草案中規定了通信用廢棄鋰離子電池的回收處理要求,包括廢棄鋰離子電池的運輸、儲存、可回收物質的分離和提取、電極材料的處理、殘留物質的處理等。
另外,還明確規定了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棄鋰離子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不得對廢棄鋰離子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棄鋰離子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后排放。
廢棄鋰離子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少數廢棄鋰離子電池帶有一定的電量,應制定防火、防爆、防腐蝕等安全防護措施。電解液倒出時必須防止電解液滲漏和泄漏。
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
廢棄鋰離子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編輯:ronvy
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7-11/200711271064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