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201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xportControlReformAct)》要求,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署(DepartmentofCommerce,BureauofIndustryandSecurity,BIS)于11月19日公布了一份FederalRegisternotice,內容為針對關鍵技術和相關產品的出口管制框架,并就這些新興技術的出口管制面向公眾征詢意見,截止日期為2018年12月19日。
公報的第二頁則列明了將有可能被美國認定為“specificemergingtechnologies”的行業類別,包括:生物技術、人工智能AI、定位、導航、微處理器技術、數據分析技術、量子信息與傳感技術等等。


此外,在11月20日的比利時布魯塞爾,歐盟委員會也提出了設立外國投資審查機制的制度草案,以保護對歐洲安全有影響的產業。其中,歐盟提出防止國外威脅的“關鍵基礎設施”(criticalinfrastructure)包括能源、交通、通訊、數據、太空以及金融產業,關鍵科技領域(criticaltechnologies)包括半導體、機器人和人工智能等。11月20日,歐盟又將水資源、納米技術、醫療健康、電動電池、國防、媒體、生物科技以及食品安全領域也納入保護范圍,可以看到歐盟的受保護領域與美國FIRRMA有極大部分的重合,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的對外投資審查機制為非強制,然而對于歐盟成員國的交易,歐盟政府允許詢問信息及發表評論(comments),委員會則可以詢問信息并發表意見(opinion),對于評論與意見交易相關成員國應當給予“應有的考量”(dueconsideration),對于可能影響歐盟的項目或計劃的投資應當給予“最大程度的考慮”(take“utmostaccount”of)。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出口管制列表中所述“specificemergingtechnologies”與FIRRMA中所提及的“Criticaltechnologies”都將先進技術例如生物醫藥、芯片、半導體等行業納入其中,其遏制中國技術發展的真實目的可謂路人皆知。
先前8月特朗普簽署FIRRMA、拓寬CFIUS機構權力范圍并賦權其進行審查,10月10日又發布作為FIRRMA過渡期的“試點計劃的暫行監管規定”,在FIRRMA中提及的“關鍵技術”(Criticaltechnologies)判斷權交由CFIUS的基礎上有所細化,且一改先前主動審查的方式,要求相關產業交易方必須主動提交材料進行審核。
依據CFIUS提交的2008年報與2015年報顯示,在2007、2014與2015的提交審查的案件數量較高,而被調查數量卻是在逐年的增加。

美國出口技術管制加上歐盟對外投資制度國產科技雪上加霜
要知道,CFIUS至今叫停的五起案件中,有三起與我國有關,唯一一起“硬剛”、通過起訴隨后和解的案件還是在奧巴馬政府時期。也因此我國企業交易往往都還沒有走到被駁回,就已經在CFIUS的審查過程中遭遇流產。
今年8月9日,深圳能源(000027,SZ)發布公告稱,由于在約定時間內未通過CFIUS審批,美國錫安項目收購事項無法按原定計劃實施,RecurrentEnergyDevelopmentHoldings,LLC(以下簡稱交易對手方)發出《股權轉讓合同終止函》,交易就此終止;2016年紫光股份海外并購納斯達克上市公司西部數據(WD)的計劃流產;還有美國仙童半導體拒絕央企華潤集團子公司中國華潤微電子和北京清芯華創聯合提出的收購要約;飛利浦公司停止向金沙江創投主導的投資基金出售旗下Lumileds(芯片和車燈公司)80.1%股份……
美國的手段還不僅如此。
10月29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將福建晉華集成電路有限公司加入實體清單”,對福建晉華采取限制出口措施。其稱,“福建晉華即將完成DRAM的量產,該技術可能源自美國,且將威脅到為美國軍方提供此類芯片的供應商的生存。”而就在此前晉華集成電路已納入中國“十三五”集成電路重大生產力布局規劃。根據此前規劃,福建晉華于2018年9月投產,月產能為6萬片。隨即美國司法部于11月1日周四正式起訴了中國福建晉華集成電路公司以及臺灣的聯華電子公司,指控他們共謀從美國半導體巨頭美光科技公司共謀經濟間諜罪、接收盜竊商業機密罪、竊取商業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