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近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用海管理的意見》,從海上風電選址、用海面積、環評審批、用海監管四個方面對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提出了要求,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相較于6月份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來說,這次的最終版本在用海管理方面給海上風電的發展提供了一些彈性,現對新增的、明確的部分內容進行簡要解讀:
海上風電選址方面:
1)海上風電用海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運區、海洋保護區或保留區等功能區,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是明確的“不得占用”(彈性之一);
2)在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的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中新增了“河口、海濱、濱海濕地、鳥類遷徙通道”等。
用海面積方面:
之前單個海上風電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是應控制在每10萬千瓦15平方公里以內,最終版的用海面積更改為控制在每10萬千瓦16平方公里左右(彈性之二)。
環評審批方面(重視環評)
1)在省級海上風電規劃編制過程中,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
2)海上風電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取得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文件和海域使用權后方可使用海域進行建設;3)嚴格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制度。有審批權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堅持提高效率與嚴格把關相結合,重點分析海上風電建設對鳥類、海洋哺乳動物的累積性和長期性影響,重點論證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和監測能力建設等環境保護措施的可行性。
用海監督方面:
1)本次發布的版本中明確了海域使用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主要包括項目用海方案變化,或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
2)本次發布的版本中也提到希望建設單位應充分發揮主動性,通過建設環境在線監控設施等方式對海上風電建設的環境影響進行長期監測,并根據監測評估結果采取有效保護修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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