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充分發揮我市新能源產業與互聯網產業的雙重優勢,進一步加快太陽能光伏推廣應用,促進光伏產業創新發展,構建開放共享的能源互聯網,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4〕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發展目標
2016—2018年,全市年均新增光伏發電裝機容量200兆瓦以上,到2018年裝機容量累計達到1000兆瓦;培育一批具有創新活力和競爭優勢的新能源企業,形成一批創新型光伏發電示范項目,力爭使我市成為全國重要的新能源產業創新基地。
二、全面推進太陽能光伏應用
(一)推進光伏應用進產業園區。全市產業園區(含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高新園區、工業功能區、特色小鎮等,下同)符合分布式光伏規;靡蟮,要積極創建規;瘧檬痉秴^,可開發面積較小的產業園區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小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努力實現全市產業園區光伏發電應用全覆蓋。鼓勵產業園區管委會辦公樓等建筑率先開展光伏發電應用。
(二)推進光伏應用進工商企業。支持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準煤且具備光伏發電條件的工商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能耗減量置換。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三)推進光伏應用進公共機構。支持醫院、學校、黨政機關、機場、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會展場館、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在城市路燈照明、城市景觀以及通訊基站、交通信號燈等領域推廣應用分布式光伏電源。
(四)推進光伏應用進城鄉。結合美麗鄉村建設,開展村鎮級光伏集中應用、農居光伏連片開發改造,以滿足現代高科技農業、生態旅游服務業等對能源的新增需求,提高分布式光伏發電在新型城鎮化能源基礎設施中的比重。鼓勵城鄉低密度民居開展光伏儲能一體化應用。
(五)推進光伏建筑一體化。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和舊建筑改造中統籌考慮光伏發電應用,引導新建的單體屋頂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住類民用建筑、工業建筑和大型市政設施,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設計屋頂荷載,推進光伏系統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鼓勵使用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系統。
(六)有序推進光伏地面電站綜合開發。根據區域資源條件和能源結構調整需要,統籌考慮土地資源、生態保護等因素,在灘涂、廢棄礦山、填埋場護坡、水面等開發利用困難的區域,有序投資建設立體開發、綜合利用的光伏地面電站。
三、提高光伏發電智能化水平
(一)建立光伏電站云數據中心。依托大數據、云計算等互聯網技術,建立光伏電站云數據中心,實施分布式電站數據接入、光伏電站數據托管,實現光伏電站智能監控、智能評估、智能運維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優化提升光伏電站運行效能。
(二)建設新能源微電網。開展園區級、企業級微電網試點工程建設,將以太陽能光伏為主的分布式能源、儲電蓄熱(冷)與互聯網技術、電力控制技術相結合,建立能容納高比例波動性電力的發輸(配)儲用一體化的局域電力系統,實現能源生產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協同運行。
(三)提高光伏電站的協同調度能力。電網企業要完善分布式能源微電網調度技術,建立開放式平臺,做好配電網電能雙向互動協調運行,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四、加快光伏產業創新轉型
(一)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支持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新型電池、逆變器、光伏材料、光伏裝備、儲能系統、主動配電網、智能計量、電力通信等關鍵技術攻關,突破技術難點和裝備瓶頸,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支持產業協同創新。加速光伏技術與互聯網技術融合發展,開展產業園區、綜合商貿區、文教區能源互聯網示范試點工作。加強光伏生產企業、電站開發商和工程服務商的協作,引導產業上下游企業實施協同開發、集成創新。
(三)推動產業服務創新。強化太陽能資源調查、建筑荷載和節能評估、電站效能檢測等基礎工作支撐,推進光伏電站規劃、設計、安裝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監測和故障檢修等服務標準化和規范化,提升產業專業化服務能力。
(四)推動商業模式創新。積極推進業主自投自建、業主回購、融資租賃等商業模式創新,以及BIPV屋頂、幕墻應用等業務方式創新。鼓勵光伏開發商與金融機構合作,為居民業主提供分期信貸服務。
(五)加強產業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吸引高層次光伏人才來杭創業,支持其享受我市人才新政。建設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完善光伏開發利用人才培訓體系,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合作培養產業人才。
五、優化項目管理服務
(一)簡化項目備案驗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區、縣(市)發改部門負責備案,免除提供發電業務許可等相關支持性文件。光伏地面電站項目備案和光伏發電項目竣工驗收按省發改委(能源局)項目管理有關要求執行。按規定無需由政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的項目,以通過當地電網企業并網驗收為準。
(二)優化項目并網服務。市相關主管部門與電網企業要加強光伏發電規劃、重點光伏發電項目計劃與配套電網規劃的銜接,確保配套電網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設、同步并網。電網企業要簡化光伏發電項目并網審批流程,統一并網要求,提升服務效率,及時完成項目接入;要完善光伏發電運行監測體系,定期將運行監測信息報市相關主管部門。
(三)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光伏發電項目應采用通過國家檢測認證的產品,鼓勵優先選用列入《浙江省光伏建筑一體化產品推廣目錄》的產品。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建設要嚴格執行載荷校核、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國家、行業標準和工程規范。充分發揮光伏行業協會作用,引導企業加強自律,開展有序競爭。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繼續實施財政補貼政策。
1.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在杭注冊的光伏企業在我市新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含“全額上網”模式),并在2016—2018年期間建成并網的,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發電效果,在國家、省有關補貼的基礎上,自并網之月起由市財政每年按其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1元/千瓦時的補貼,連續補貼5年(滿60個月)。
2.光伏地面電站補貼。對納入省、市年度光伏發電項目計劃且在2016—2018年期間按期建成并網的光伏地面電站,由市財政每年按其發電量給予項目投資企業0.05元/千瓦時的補貼,連續補貼5年(滿60個月),單個項目每年補貼不超過500萬元,同一企業每年補貼不超過1000萬元。
各區、縣(市)和相關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可結合實際出臺家庭光伏發電項目、光伏建筑一體化(BIPV)項目的補貼政策。
(二)加大創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相關要求的能源互聯網示范區、微電網等產業協同創新項目列入市重大科技專項及相關市級示范試點項目,在資金扶持上給予傾斜。積極推薦光伏企業創建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并按有關規定落實配套政策。對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光伏骨干企業,市、區縣(市)兩級在創新項目財政補助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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