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規定,同時,為有效解決現行電池、涂料消費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以下簡稱《公告》),就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生產、委托加工電池的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和我國電池、涂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電池、涂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電池4%;涂料7%。外購電池、涂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涂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發生上述生產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四條所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涂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電池、涂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并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電池 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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