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網融合勢頭在國內引起了很大的響應,基礎建設也相繼拉開帷幕。同行業中下游設備上開始躍躍欲試,在招標會上“各顯身手”。三網融合對于我國來說并不陌生,在近幾年國家政策中多次提到相關鼓勵政策。我國在設備建設上已經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在運行中還是“新手”,難免會躡手躡腳,瞻仰前輩的道路。
1.美國
美國FCC就是融合了對電信和廣電進行監管的職能部門。1996年聯邦《通信法》第621條C款特別提出:“由于有線電視網傳輸的是有線電視服務,因此不能將其等同于電信公司進行管理”。亞太地區的一些國家,也開始對本國電信法的內容和適用范圍等加以調整。隨后,各國通信業也出現了大量“三網融合”的企業兼并重組案例。
2.歐盟
歐盟1999年《電信、媒體與信息技術綠皮書》中明確:“融合指不同的網絡平臺能夠傳輸基本相同種類的服務;或者指電話、電視和個人電腦等用戶端設備的一體化!2001年又頒布了新的“管制框架”,原“電信服務和網絡”一詞被“信息通信”所取代,新框架涵蓋了所有的信息通信網絡,包括廣播業務所使用的網絡,其管制的對象是各種傳輸方式,而不是通信內容。目的是簡化管制程序,適應各種電子通信手段融合的需要。德、法、西班牙等國先后頒發“關于電信公司可以從事雙向視頻服務的規定”。
3.英國
英國從2001年開始,用了近三年的時間,對電信和廣電的管制機構進行重組,逐步將原先的OFTEL、ITC(獨立的電視委員會)、廣播標準委員會以及負責無線頻譜的英國無線通信局等九個機構的職能進行整合,至2003年成立新的通信管制機構“OFCOM(通信管制局)”,并將現行的《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公平競爭法》等法律中的有關條款組合而成的一部匯編性法律—英國《通信法》(共計900頁);同時還出臺了《電信公司可以從事視頻服務》等規定。
4.日本和韓國
日本和韓國在通信業方面尤其是移動多媒體業務發展較快。韓國的多媒體直播新業務,由傳統的電信運營商(如:SKT和KTF)和廣播電視運營商共同提供,它們分別采用各自不同的技術提供業務服務。而且接收終端可以是車載的,也可以是手機。如今,韓國已經出現了同時存放DMB(數字媒體廣播)和移動通信的兩種接入芯片的手機,用戶可邊打電話邊收看電視。
5.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1998年制訂的《通信與多媒體法》明確:“管制基礎不是針對所應用的技術,而是在多媒體價值鏈中所產生的供求關系,這個價值鏈是由網絡、應用和內容構成”。該法所確立的經濟管制、技術管制、用戶保護和社會管制四方面的內容都是圍繞這個價值鏈展開的。
6.澳大利亞、新加坡和新西蘭
澳大利亞、新加坡和新西蘭三國的議會為電信和廣電分別立法,明確由不同的政府部門行駛管理職能。
澳大利亞設立廣播局和信息發展局,新加坡設立媒體管理局和信息通信發展局,新西蘭設立文化與遺產部和經濟發展部,分別管理廣播電視事務和電信事務。澳大利亞和新加坡,都將互聯網內容服務視為廣播電視業務在新技術條件下的延伸,納入廣播電視法規的管制范圍,由廣播電視管理機構行駛有關的管理職能!
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10-7/2010728154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