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規定
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規定
二○○五年三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引用標準…………………………………………………………………………………………… 1
第三章 設計選型…………………………………………………………………………………………… 2
第四章 設備監造…………………………………………………………………………………………… 2
第五章 設備安裝及投產驗收……………………………………………………………………………… 3
第六章 運行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3
第七章 檢修監督項目、手段及標準……………………………………………………………………… 4
第八章 技改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5
第九章 技術監督分析評估………………………………………………………………………………… 5
第十章 技術監督告警制度………………………………………………………………………………… 6
第十一章 技術資料檔案................................................................ 7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7
附錄A 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 ....................8
附錄:編制說明........................................................................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進一步拓寬技術監督工作的范圍,延伸技術監督工作的內涵,保證設備安全、可靠、經濟運行,特制定本技術監督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依據國家、行業的有關標準、規程和規范并結合近年來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設備評估分析、生產運行情況分析以及設備運行經驗而制定的。
第三條 本規定明確了直流電源系統設備選型、訂貨、監造、出廠驗收、現場安裝和驗收、運行、檢修、技改和資料管理等全過程技術監督內容。對設備的缺陷管理、狀態檢測和評估以及分析、告警和整改等過程監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所屬發電廠、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的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工作。通信、自動化等專業所使用的專用直流電源設備的技術監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網、省公司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引用標準
第六條 以下為本規定引用的標準、規程和導則,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鉛酸蓄電池訂貨技術條件
DL/T 5044—1995 火力發電廠、變電所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定
DL/T 637—1997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訂貨技術條件
DL/T 459—2000 電力系統直流電源柜訂貨技術條件
DL/T 724—2000 電力系統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DL/T 5120—2000 小型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規程
DL/T 781—2001 電力用高頻開關整流模塊
國家電網公司 《變電站管理規范(試行)》(國家電網生[2003]387號)
國家電網公司 輸變電設備技術標準
國家電網公司 預防輸變電設備事故措施
國家電網公司 輸變電設備運行規范
國家電網公司 輸變電設備檢修規范
第三章 設計選型
第七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的選型應進行技術方案論證和設計審查等工作。
第八條 直流電源系統方案設計應符合《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及《預防直流電源系統事故措施》規定。并滿足接線合理、運行可靠、方式靈活、維護方便以及符合環保和節能的要求。
第九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選型要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可靠性高、符合環保和節能要求、型式試驗合格且報告在有效期內的定型產品。
第十條 直流電源系統新產品入網試運行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除已辦理入網試運行手續的新產品外,未經鑒定或技術評審的產品不得入網運行;雖經鑒定、技術評審或型式試驗合格,但性能不穩定、可靠性差、無法滿足運行要求的產品不得選用。
第十一條 直流電源系統的設備配置及元器件選用,應符合《直流電源系統技術標準》和《預防直流電源系統事故措施》要求。
第四章 設備監造
第十二條 直流電源設備的制造是否需要監造應根據所訂購設備的特點、重要性以及制造廠的業績和信譽程度等因素確定。對于技術和工藝比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經驗的定型產品可只進行現場到貨驗收,不參加設備監造。
第十三條 發電廠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重要直流電源設備在出廠前,宜進行監造或驗收,重點對主要的生產工藝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和抽查,參加充電裝置、監控單元、接地選線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廠前檢測調試見證等工作。具體的監造項目、內容和方式,應在訂貨合同中明確。
第十四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內的裝置和元器件在安裝前,生產廠家應進行嚴格篩選和試驗,并對產品的整體質量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運行單位首次采用的蓄電池、充電裝置、監控裝置等設備,應向生產廠家索取產品的技術鑒定或技術評審報告或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對蓄電池還應索取充放電曲線和內阻值。
第十六條 生產廠家對直流電源設備內所選的自動空氣斷路器和熔斷器,在安裝前應進行安秒特性和動作電流級差配合校驗。
第十七條 監造和驗收人員應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熟悉直流電源設備的原理、結構、工藝、試驗和相關標準,熟悉合同要求及相應的技術文件,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第十八條 出廠試驗按相關標準進行,訂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增加的試驗項目應進行,且試驗結果應合格。其它型式試驗項目、特殊試驗項目應提供合格、有效的試驗報告。訂貨合同規定的見證項目,應有驗收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監造工作結束后,監造人員應及時出具監造報告。監造報告應包括設備監造項目、內容、方式、要求和結果,并如實反映設備制造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的方法和結果等。
第五章 設備安裝及投產驗收
第二十條 運行單位應派員參加新設備現場開箱檢查、安裝調試、竣工驗收、投運等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技術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竣工后質量無法驗證的項目和重要的工藝環節應進行現場監督和抽查,應對充電裝置、監控單元、接地選線等單元的功能和控制程序作全面測試。
第二十二條 在工程驗收投產前,應對蓄電池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檢驗其容量是否滿足要求,并應與廠家提供的放電曲線、內阻值相吻合。必要時應由蓄電池生產廠家指派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初充電或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提交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主要包括: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等出廠技術文件資料;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現場安裝調試報告及蓄電池充放電記錄、曲線、圖紙、備品備件移交清單等竣工文件和資料。
第六章 運行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四條 發電廠、變電站的直流電源系統運行方式、日常維護、定期檢測、故障處理等內容應納入現場運行規程,并嚴格執行。
條第二十五條 運行單位應加強直流電源系統的運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運行分析、事故預想、反事故演習、設備評估等活動,制訂預防事故措施,防止直流電源系統原因造成或擴大事故。
第二十六 應加強對直流電源系統缺陷的分析和管理,運行中發現的缺陷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應及時安排消缺。
第二十七條 應加強直流系統熔斷器的管理,熔斷器應按有關規定分級配置。一個廠、站的直流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原則上應選用同一廠家系列產品。自動空氣斷路器使用前應進行特性和動作電流抽查。同一條支路上直流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不應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動空氣斷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斷器!
第二十八條 長期處于浮充電運行方式的蓄電池,應按照有關規程規定進行均衡充電或核對性充放電。
第二十九條 為防止蓄電池極板開路,應加強蓄電池巡檢、單體電池電壓的定期測量或采取其它技術手段進行監測。閥控式蓄電池除不測量密度,不添加蒸餾水之外,其它維護工作和一般蓄電池同等對待。
第三十條 運行單位應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變電站管理規范(試行)》規定對所轄范圍內的直流電源設備進行定級,其完好率應達到100%,一級率設備應在80%以上。對于三級設備,應立即制定升級措施并積極落實;對于二級設備也應安排計劃,有步驟的使其升級。
第七章 檢修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一條 應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對直流電源系統的檢修監督管理工作,在認真做好設備缺陷檢查和診斷工作的基礎上,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
第三十二條 按有關規章制度要求定期開展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分析和設備狀態評估。對頻發性故障和缺陷要制定預防措施和檢修方案,尚未消除的直流電源系統缺陷,應納入月度或季度檢修計劃,落實責任限期消缺。
第三十三條 直流電源設備的檢修工作應按照《直流電源系統設備檢修規范》制訂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檢修前的設備和回路檢查以及檢修過程中工藝、質量的控制。特別防止檢修工作造成運行設備的直流電源消失,直流電壓值等指標超出允許范圍,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發生而影響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對運行中的蓄電池組應根據巡檢、測量所獲得的狀態信息和運行狀況,定期進行均衡充電或核對性放電,使其保持在滿容量的完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當運行中的蓄電池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進行均衡充電:
(一)被確定為欠充的蓄電池組;
(二)蓄電池放電后未能及時充電的蓄電池組;
(三)交流電源中斷或充電裝置發生故障使蓄電池組放出近一半容量,未及時充電的蓄電池組;
(四)運行中因故停運時間長達兩個月及以上的蓄電池組;
(五)單體電池端電壓偏差超過允許值的電池數量達總電池數量的3%~5%電的蓄電池組。
第三十六條 蓄電池組的核對性充放電周期應執行規程的規定,各類蓄電池的核對性充放電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電池:
新安裝或大修中更換電解液的防酸蓄電池組,運行第一年,宜每6個月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運行一年后的防酸蓄電池組,(1~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安裝或大修后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
投入運行后,2~3年進行一次。運行了六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宜每年進行一次核對性充放電。
第三十七條 若發電廠、變電站直流電源系統是兩組蓄電池時,則一組運行,另一組退出運行,進行全核對性放電,放電電流為用
第三十八條 若發電廠、變電站直流電源系統只有一組蓄電池時,為了安全起見,運行單位應配置便攜式充放電裝置,以便于日常維護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條 若無備用充放電裝置,則不能將運行中的蓄電池組退出運行進行全核對性放電,只允許用
第四十條 蓄電池若進行三次充電放電循環,其容量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組蓄電池壽命已終止,應盡快更換。
第四十一條 直流系統設備檢修后應進行驗收,要完成檢修的計劃項目,達到檢修預期目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第八章 技改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條 各發供電單位應按照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及要求,對運行中的蓄電池組進行性能檢測和狀態評估,其評估的結果應作為本單位直流電源系統技改項目立項的依據;直流電源系統技術改造工程的監督內容應按照上述規定實行全過程技術監督。
第四十三條 技改項目性質如為改造性檢修時,其技術監督應遵守本規定第七章的相關規定,并應加強對改造內容、改造效果的評估。
第四十四條 技改項目涉及設備更換時,新購設備的設計選型、設備監造、設備安裝及投產驗收等過程監督應按照本規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五條 技改引起的設備或系統接線改變,必須對設備標識、臺帳和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同步更新。
第九章 技術監督分析評估
第四十六條 為準確掌握設備健康狀況,為檢修、技術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據,應定期對直流電源系統進行技術監督分析評估。各發供電企業應按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和有關規程、制度和規定,制訂本企業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分析評估實施細則,定期開展運行分析、設備狀態評估,按時報送專業報表,總結。
第四十七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的分析評估應結合設備制造和運行年限、運行檢測數據、負荷情況、缺陷和故障等異常運行信息、檢修資料以及同類設備運行經驗等信息進行。
第四十八條 對直流電源系統運行中出現的缺陷、故障等異常,應按設備缺陷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對頻發性或后果比較嚴重的缺陷和故障,還應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十章 技術監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條 運行單位應建立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質、危急程度、可能引發事故的機率等因素,分為三級告警。
(一)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一級告警、應立即消除:
1 蓄電池短路、開路;
2 蓄電池總熔斷器熔斷;
3 蓄電池外殼破損電解液外漏;
(二)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二級告警、應在24h內消除:
1 充電裝置停止工作;
2 交流電源中斷;
3 監控器工作失靈;
4 直流系統一點接地;
5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溫度異常。
(三)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三級告警、應在90天內消除:
1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端電壓、電解液密度偏差嚴重超標;
2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容量嚴重不足。
第五十條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發生問題的單位發出《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格式見附錄A),督促其進行整改。
(一)由于設備選型或設備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影響安全運行的。
(二)在設備安裝施工、驗收中,不按照有關標準、規程進行設備檢查、驗收的。
(三)對直流電源系統缺陷跟蹤、分析、管理不到位,同類缺陷反復出現或違反設備缺陷管理制度,缺陷長時間得不到消除。
(四)運行中存在三級設備缺陷,但仍在運行的。
(五)由于技術監督失誤造成直流電源系統設備事故。
第五十一條 接到《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的單位應認真研究有關問題,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解決,將結果及時報技術監督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一章 技術資料檔案
第五十二條 運行班站和專業班組應按直流電源系統技術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和健全運行和檢修技術檔案資料。直流電源系統設備或回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填寫記錄,做到圖實相符。技術資料檔案應包括:
(一)直流電源系統設備臺帳;
(二)充電裝置使用說明書、原理接線圖、直流網絡圖、自動空氣斷路器和熔斷器保護級差配置圖;
(三)微機監控裝置、自動裝置、微機接地選線裝置使用說明書;
(四)蓄電池組使用說明書、型式和出廠試驗報告、充放電曲線;
(五)蓄電池投運前的完整充放電記錄;
(六)蓄電池測量記錄;
(七)產品出廠合格證明、材質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出廠試驗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八)設計圖紙、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訂貨相關文件、監造報告、備品備件移交清單、安裝調試記錄、驗收報告和記錄等資料。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三條 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調試、工程交接驗收、運行維護、專業管理、預防事故措施落實等工作均應納入各發供電單位生產技術管理考核。
附錄A 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
編 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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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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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警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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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正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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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理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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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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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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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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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編制說明
第一章 總則
本章主要說明制訂本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和適用范圍。在整體內容上,本規定明確了直流電源系統設備設計、訂貨、監造、出廠驗收、包裝運輸、現場安裝、現場驗收、運行和檢修以及設備的缺陷管理、性能檢測、狀態評估、分析、告警和整改的過程監督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本規定的編制過程中,曾走訪和調研了部分設備制造廠家、運行單位、專業歸口管理單位、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參考了一些電力企業的現行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規定。
本規定只提出了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的一般原則性要求,各地應根據本地區設備種類和管理方式制訂符合實際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引用標準
本章列出本措施所引用的部分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規定,但并不僅限于此。本規定編寫的基本出發點是盡量全面引述有關標準的原文,以減少使用中查閱其它相關標準的工作。但由于涉及標準范圍較廣,實際使用中難免仍需查閱有關標準內容。
第三章 設計選型
第七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的選型應進行技術方案論證和設計審查等工作。
直流電源裝置的方案設計、設備選型是技術監督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直流電源裝置設計與選型的正確性關系到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因此,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方案和設備選型不僅要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程、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規定,進行必要的設計和設備選型方案優化比較,還應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設計和選型審查。
第八條 直流電源系統方案設計應符合《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及《預防直流電源系統事故措施》規定。并滿足接線合理、運行可靠、方式靈活、維護方便以及符合環保和節能的要求。
直流電源系統方案設計應防止由于接線或運行方式不合理影直流系統及其他設備運行的可靠性,其設備的面板、元件布置還應便于檢修維護和更換。
第九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選型要選擇技術先進、性能穩定、可靠性高、符合環保和節能要求、型式試驗合格且報告在有效期內的定型產品。
本條強調直流電源系統設備選型要選擇經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而且其型式試驗的報告應在有效期內。
第十條 直流電源系統新產品入網試運行必須履行審批手續;除已辦理入網試運行手續的新產品外,未經鑒定或技術評審的產品不得入網運行;雖經鑒定、技術評審或型式試驗合格,但性能不穩定、可靠性差、無法滿足運行要求的產品不得選用。
本條強調一是直流電源系統新設備掛網試運行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二是除已辦理手續的入網試運行新產品外,未經鑒定或技術評審的產品不得選用、不得入網運行。三是對于雖經鑒定、技術評審或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如果其性能不可靠、無法滿足運行要求的產品也不得選用。
第四章 設備監造
第十二條 直流電源設備的制造是否需要監造應根據所訂購設備的特點、重要性以及制造廠的業績和信譽程度等因素確定。對于技術和工藝比較成熟,并具有一定使用經驗的定型產品可只進行現場到貨驗收,不參加設備監造。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可監造的項目較少,一般采取現場到貨驗收。其運行可靠性主要由制造廠的質量來保證。因此,是否需要監造應根據所訂購設備的特點和重要性以及制造廠的業績和信譽程度等因素而區別對待。
第十三條 發電廠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重要直流電源設備在出廠前,宜進行監造或驗收,重點對主要的生產工藝環節進行現場監督和抽查,參加充電裝置、監控單元、接地選線等功能和控制程序的出廠前檢測調試見證等工作。具體的監造項目、內容和方式,應在訂貨合同中明確。
直流電源設備一般采取現場到貨驗收的方式,較少參加設備監造。但對于有特殊要求的設備、發電廠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重要設備根據需要可以進行監造或驗收,尤其對一些在現場不易檢測的裝置性能項目,應參加出廠功能調試見證并簽字驗收。具體的監造項目、內容和方式,應在訂貨合同中約定。監造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出具監造報告,并作為設備設備資料歸檔。
第十四條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內的裝置和元器件在安裝前,生產廠家應進行嚴格篩選和試驗,并對產品的整體質量承擔責任。
直流電源系統設備內的裝置和元器件的質量對運行可靠性有重要影響,不合格的元器件會影響設備整體性能,頻繁的故障既降低了設備影響可靠性和可用率,又增加了生產廠家現場服務成本,影響企業產品信譽,也增加了運行單位的負擔。因此,要求生產廠家對直流電源系統設備內的裝置和元器件在安裝前應進行嚴格篩選和試驗,并對產品的整體質量承擔責任。如果進行設備監造,該項也應作為監造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生產廠家對直流電源設備內所選的自動空氣斷路器和熔斷器,在安裝前應進行安秒特性和動作電流級差配合校驗。
一般情況下,現場不具備進行直流空氣斷路器和熔斷器動作特性試驗,但無論是熔斷器的安秒特性還是空氣斷路器的動作特性對于直流回路保護的級差配合都很重要,生產廠家在使用前經過校核或試驗,并隨產品提供其動作特性資料或級差配合校核資料。
第十八條 出廠試驗按相關標準進行,訂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增加的試驗項目應進行,且試驗結果應合格。其它型式試驗項目、特殊試驗項目應提供合格、有效的試驗報告。訂貨合同規定的見證項目,應有驗收人員參加。
出廠試驗項目和標準按相關標準規定進行,需要增加或特殊的試驗項目應在訂貨合同中明確,合同中未明確,但確有必要的增加項目,應由供需雙方協商處理。無正當理由時,一般制造廠應滿足需方的要求。所有試驗項目和結果均應提供有效試驗報告。
第五章 設備安裝及投產驗收
第二十條 在工程驗收投產前,應對蓄電池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檢驗其容量是否滿足要求,并應與廠家提供的放電曲線、內阻值相吻合。必要時應由蓄電池生產廠家指派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初充電或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等工作。
蓄電池組的初充電質量對蓄電池組的使用壽命有重要影響。蓄電池組在出廠時,一般處于安全充電狀態,未被完全活化,投產前應對蓄電池組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并應與廠家提供的放電曲線、內阻值進行比較,保證蓄電池組處于滿容量狀態。
由于蓄電池初充電或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技術上要求嚴格,如果現場需要時,應由蓄電池生產廠家指派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安裝調試、初充電或進行核對性充放電試驗,生產廠家也有義務指導好該項工作。
第六章 運行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二十七條 應加強直流系統熔斷器的管理,熔斷器應按有關規定分級配置。一個廠、站的直流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原則上應選用同一廠家系列產品。自動空氣斷路器使用前應進行特性和動作電流抽查。同一條支路上直流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不應混合使用,尤其不能在自動空氣斷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斷器。
直流電源系統各級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的選擇必須保證級差配合合理,防止越級跳閘。
不同廠家的產品混用,由于動作特性的分散性,有可能失去動作選擇性。所以,一個廠、站的直流熔斷器或自動空氣斷路器,原則上應選用同一廠家系列產品。
空氣斷路器與熔斷器混合保護的級差配合比較困難,由于無時限的空氣斷路器的脫扣速度基本不隨電流的大小變化,而熔斷器的動作具有反時限特性。無論空氣斷路器安裝在熔斷器之前或之后,總在某些短路電流值范圍內會失去動作選擇性。因此,應盡量避免這種組合保護方式。尤其不能在自動空氣斷路器之前再使用熔斷器,這樣,級差配合更加困難!
第二十八條 長期處于浮充電運行方式的蓄電池,應按照有關規程規定進行均衡充電或核對性充放電。
對蓄電池組進行均衡充電是恢復蓄電池容量的主要手段,應根據蓄電池運行情況適時進行。
核對性充放電的目的是檢查蓄電池在浮充電過程中的容量保持值,應該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二十九條 為防止蓄電池極板開路,應加強蓄電池巡檢、單體電池電壓的定期測量或采取其它技術手段進行監測。閥控式蓄電池除不測量密度,不添加蒸餾水之外,其它維護工作和一般蓄電池同等對待。
蓄電池極板開路故障雖幾率較低,但危害很大,已有此類故障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測量單體蓄電池,一般可以發現該類故障,因此這里強調:除了要測量蓄電池組的整組電壓外,還必須定期測量蓄電池的單體電壓。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曾被俗稱為“免維護”蓄電池,給運行維護人員造成一種不正確的認識,以為該蓄電池在使用中不需要維護,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
第七章 檢修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三十三條 直流電源設備的檢修工作應按照《直流電源系統設備檢修規范》制訂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加強檢修前的設備和回路檢查以及檢修過程中工藝、質量的控制。特別防止檢修工作造成運行設備的直流電源消失,直流電壓值等指標超出允許范圍,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發生而影響安全運行。
直流系統設備檢修多為消缺、定期檢測、充放電或部分設備更換工作,一般都是在運行設備或回路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檢修前的準備,制訂符合該項檢修工作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落實在作業過程之中。要特別防止檢修工作造成運行設備的直流電源消失、直流電壓、紋波系數等指標超出允許范圍,直流回路短路、接地等故障發生而影響安全運行。因此,加強檢修前的設備和回路檢查以及檢修過程中工藝、質量的控制是檢修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六條 蓄電池組的核對性充放電周期應執行規程的規定,各類蓄電池的核對性充放電周期如下:
固定防酸隔爆式蓄電池:
新安裝或大修中更換電解液的防酸蓄電池組,運行第一年,宜每6個月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運行一年后的防酸蓄電池組,(1~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
安裝或大修后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
投入運行后,2~3年進行一次。運行了六年以后的閥控蓄電池,宜每年進行一次核對性充放電。
本條依據 DL/T724 第
第三十七條 若發電廠、變電站直流電源系統是兩組蓄電池時,則一組運行,另一組退出運行,進行全核對性放電,放電電流為用
本條根據 DL/T724 第
第三十八條 若發電廠、變電站直流電源系統只有一組蓄電池時,為了安全起見,運行單位應配置便攜式充放電裝置,以便于日常維護工作需要。
目前可用于浮充電的便攜式充放電裝置較多,且使用效果較好,此方法已被許多企業采用。
第三十八條 若無備用充放電裝置,則不能將運行中的蓄電池組退出運行進行全核對性放電,只允許用
本條根據 DL/T724 第
第三十九條 蓄電池若進行三次充電放電循環,其容量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表明此組蓄電池壽命已終止,應盡快更換。
本條為 DL/T724 第
第八章 技改監督項目、手段及要求
第四十二條 各發供電單位應按照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及要求,對運行中的蓄電池組進行性能檢測和狀態評估,其評估的結果應作為本單位直流電源系統技改項目立項的依據;直流電源系統技術改造工程的監督內容應按照上述規定實行全過程技術監督。
直流電源系統的狀態評估是該專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用于狀態評估的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可靠,其評估結果應成為直流電源系統更新、改造項目立項的依據,并在實施過程中加強全過程技術監督。
第四十三條 技改項目性質如為改造性檢修時,其技術監督應遵守本規定第七章的相關規定,并應加強對改造內容、改造效果的評估。
第四十四條 技改項目涉及設備更換時,新購設備的設計選型、設備監造、設備安裝及投產驗收等過程監督應按照本規定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要求執行。
技改項目的監督要求要視技改的性質而定,如為設備更換,其監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項目執行;如為改造性檢修或執行預防事故措施要求時,其監督要求可以比照檢修項目執行。
第四十五條 技改引起的設備或系統接線改變,必須對設備標識、臺帳和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同步更新。
無論檢修或技改引起的直流電源系統設備或接線改變,必須對設備標識、臺帳和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同步更新,保證資料與實際相符。技改項目的監督要求要視技改的性質而定,如為設備更換,其監督要求可以比照基建項目執行(第三、四、五章要求);如為改造性檢修或執行預防事故措施要求時,其監督要求可以比照檢修項目執行(第七章要求)。
第九章 技術監督分析評估
第四十六條 為準確掌握設備健康狀況,為檢修、技術改造等工作提供依據,應定期對直流電源系統進行技術監督分析評估。各發供電企業應按直流電源系統的技術標準和有關規程、制度和規定,制訂本企業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分析評估實施細則,定期開展運行分析、設備狀態評估,按時報送專業報表,總結。
建立健全企業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分析評估制度,明確運行分析、設備狀態評估程序的管理職責、工作流程和方法,是加強該專業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應當予以重視。 報送專業報表、總結也是規范直流專業網活動、交流信息和持續改進、提高的有效途徑。
第四十八條 對直流電源系統運行中出現的缺陷、故障等異常,應按設備缺陷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對頻發性或后果比較嚴重的缺陷和故障,還應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應重視對直流電源系統運行中出現的缺陷、故障等異常的跟蹤分析和處理,某些缺陷或故障往往預示著同類設備存在共性問題,為預防同類問題重復發生,應對帶有共性、易發的故障和缺陷,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對策。
第十章 技術監督告警制度
第四十九條 運行單位應建立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告警制度,按故障性質、危急程度、可能引發事故的機率等因素,分為三級告警。
(一)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一級告警、應立即消除:
1 蓄電池短路、開路;
2 蓄電池總熔斷器熔斷;
3 蓄電池外殼破損電解液外漏;
(二)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二級告警、應在24h內消除:
1 充電裝置停止工作;
2 交流電源中斷;
3 監控器工作失靈;
4 直流系統一點接地;
5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溫度異常。
(三)當直流電源系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為三級告警、應在90天內消除:
1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端電壓、電解液密度偏差嚴重超標;
2 運行中的蓄電池組容量嚴重不足。
本條要求運行單位應建立直流電源系統技術監督告警制度,同時為了針對不同的告警采取相應的對策,按故障性質、危急程度、可能引發事故的機率等因素,進行了分級。
第五十一條 接到《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的單位應認真研究有關問題,并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解決,將結果及時報技術監督歸口管理部門。
技術監督告警目的在于快速整改,接到《技術監督異常情況告警通知單》的單位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答復,技術監督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檢查跟蹤和檢查。
第十一章 技術資料檔案
第五十二條 運行班站和專業班組應按直流電源系統技術標準及有關管理規定,建立和健全運行和檢修技術檔案資料。直流電源系統設備或回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修改圖紙、填寫記錄,做到圖實相符。技術資料檔案應包括:
(一)直流電源系統設備臺帳;
(二)充電裝置使用說明書、原理接線圖、直流網絡圖、自動空氣斷路器和熔斷器保護級差配置圖;
(三)微機監控裝置、自動裝置、微機接地選線裝置使用說明書;
(四)蓄電池組使用說明書、型式和出廠試驗報告、充放電曲線;
(五)蓄電池投運前的完整充放電記錄;
(六)蓄電池測量記錄;
(七)產品出廠合格證明、材質檢驗報告、型式試驗報告、出廠試驗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八)設計圖紙、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訂貨相關文件、監造報告、備品備件移交清單、安裝調試記錄、驗收報告和記錄等資料。
設備技術檔案管理是技術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條所規定的技術資料檔案內容僅是最基本的要求,各企業可根據自身特點,補充更加詳細的內容。
直流電源系統本應建立多種記錄,但為了符合《變電站管理規范》(試行)的規定,在此只規定了要建立“蓄電池測量記錄”,其填寫內容為運行檢測和蓄電池充放電參數。直流電源系統的缺陷,巡視和檢修內容應分別填寫在“設備缺陷記錄”、“巡視記錄” 和“設備檢修記錄”中。
第十二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三條 直流電源系統的設計選型、安裝調試、工程交接驗收、運行維護、專業管理、預防事故措施落實等工作均應納入各發供電單位生產技術管理考核。
根據對直流電源系統有關問題組織調研結果,普遍反映出專業檢查、評比和考核對促進直流專業管理能起到積極的作用,該活動開展較好的地區,其專業管理也明顯較好。因此,對直流電源系統的全過程管理工作應加強檢查和考核。
http:www.mangadaku.com/news/2008-4/200843091745.html

